二、民事權利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根據自己的意愿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
1.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依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實現其利益;
2.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為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享有權利的人因他人的行為而使權利不能實現時,有權要求司法機關予以保護。 關于民事權利的本質,學者的認識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意思說。由德國的溫特夏德和薩維尼所倡。這種意見認為,權利的本質是意思自治,或意思的支配,權利反映了人的意思能夠自由支配的范圍。意思是權利的基礎,沒有意思就沒有權利。 第二,利益說。為德國的耶林所主張。這種學說認為,權利的本質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凡依法屬于個人的利益,無淪精神的、物質的、都是權利。
第三,法力說。以德國學者梅克爾為代表。此學說認為,權利的本質是法律上之力,權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構成。
上述學說中,“利益說”和“法力說”揭示了法律和人的行為背后的社會經濟原因,有較大的客觀性和合理性,構成了現今民法理論對權利本質認識的思想淵源。
三、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財產權與人身權
這是按照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進行的分類。
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客體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
人身權是以民事主體的人身性要素為客體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又分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自由權等;身份權又分為親權、親屬權等。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區分。
支配權是指對權利標的享有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的權利。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主體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債權的主要內 容為請求權。
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儀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于,權利人根據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夠使已經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產生 變化。例如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
抗辯權,是指拒絕相對人的請求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分為永久抗辯和延期抗辯。前者如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后者如以對方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 為由拒付貨款。正是抗辯權的防御性質,使其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
(三)絕對權和相對權
依其效力所及范圍民事權利可劃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任何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即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絕對權又稱“對世權”,絕對權中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人。所有權人身權等都是絕對權。相對權是指能夠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該權又稱為“對人權”,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權利人只能要求該特定的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例如債權。
(四)主權利和從權利
按照民事權利相互依賴的程度,可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相互有關聯關系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中,凡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為主權利;凡必須以其他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為從權利。主權利和從權利是相互對應的。主權利不存在,從權利也不存在;沒有從權利,主權利則無從談起。
(五)原權和救濟權
原權與救濟權是按民事權利形成的特點和民事權利的日的進行的分類。原權是指由符合或不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而形成的權利,通常的權利均屬此類;救濟權是指因侵害原權而產生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護和恢復實現受侵害的權利,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如訴權。
(六.)既得權和期待權
這是按民事權利是否具備實現的可能性進行的分類。既得權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備的權利,期待權指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的權利,將來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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