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票據具有支付、匯兌、信用、結算及融資功能。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分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時效、行使、保全和抗辯應符合《票據法》的規定。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北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包括背書轉讓和非背書轉讓。
3.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六)票據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七)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二、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銀行匯票的申請、簽發、轉讓退款等應符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