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的有關內容
(二)掌握銀行卡賬戶的使用、銀行卡交易規定、銀行卡計息和收費的有關規定
(三)掌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國內信用證的有關內容
(四)掌握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五)掌握支付結算的概念、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六)熟悉國內信用證的有關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七)熟悉票據的概念和種類、票據當事人、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票據簽章、票據記載事項、票據喪失及補救的有關內容
(八)熟悉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金額等應當規范。如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等。
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及其種類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以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財政部門為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簡稱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查后符合開立相應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并履行向人民銀行備案程序;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需要人民銀行核準的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磚用存款賬戶") .人民銀行對核準類賬戶頒發基本域臨時或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另有規定的除外。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務。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資料有下列變更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并辦理變更手續,開戶銀行2 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1 .存款人的賬戶名稱;
2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3 .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等12 類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賬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四、一般存款賬戶的概念、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按規定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借款合同等有關證明。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五、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適用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財政部門提出設立零余額賬戶的申請,財政部門同意預算單位開設零余額賬戶后通知代理銀行。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批準的特殊款項,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資金專用的證明文件。
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遵循現金管理的相關要求。
六、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因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增)資等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開立臨時賬戶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 年。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和護照等證明文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 萬元(不包含5 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
下列情況可以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 .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 .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 .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 .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 .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外,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 .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2 .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在住所地開立賬戶所需的證明文件。
九、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并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存款人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應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應與銀行按規定核對賬務。
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 .基本當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 .非基本當事人
( l )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主債務人。
( 2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 3 )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三)票據權利與責任
1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而應承擔的義務。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 .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五)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
(六)票據記載事項
1 .必須記載事項。
2 .相對記載事項。
3 .任意記載事項。
4 .記載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
(七)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
2 .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 .普通訴訟。是指以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二、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辦理銀行匯票的程序
1 .申請簽發匯票。
2 .出票。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3 .持往異地辦理結算。
4 .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 個月。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 .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將款項支付給持票人。
6 .出票銀行與代理付款銀行之間進行資金清算。
7 .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三)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承兌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 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三)辦理商業匯票的程序
1 .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程序
( 1 )簽發匯票并將承兌后的匯票交收款人。簽發商業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 2 )提示付款。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 日。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 3 )持票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的商業承兌匯票。
( 4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
( 5 )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
( 6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開戶銀行。
( 7 )持票人開戶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2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程序
( l )出票并申請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 2 )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 3 )出票人將銀行承兌后的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
( 4 )提示付款程序同商業承兌匯票。
( 5 )持票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的銀行承兌匯票。
( 6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出票人交存票款,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 7 )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開戶銀行。
( 8 )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四)商業匯票貼現
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通過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 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 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
四、銀行本票
(一)銀行本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二)辦理銀行本票的程序
1 .申請簽發本票。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
2 .出票。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出票銀行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出票銀行在銀行本票上簽章后交給申請人。
3 .交付收款人或背書轉讓。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4 .提示付款。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 個月。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五、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辦理支票的程序
1 .出票。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 .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日。
3 .出票人開戶銀行(付款人)與持票人開戶銀行之間清算資金。
4 .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收入到持票人存款賬戶。
第四節 銀行卡結算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是指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借記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備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
二、銀行卡賬戶的使用
1 .銀行卡申領開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 .銀行卡注銷賬戶。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3 .銀行卡掛失。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三、銀行卡交易規定
1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 000 元人民幣。
3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 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 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 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 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4 .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 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四、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一)銀行卡計息
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付利息、計收利息。
1 .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2 .計收利息。
( 1 )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賬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 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 2 )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二)銀行卡收費
1 .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規定標準向商戶和持卡人收取結算手續費。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
2 .持卡人在他行自動取款機取款應向發卡行按規定標準繳納手續費。
( 1 )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內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不超過2 元人民幣;
( 2 )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交易手續費為2 元加取款金額的0.5%~1%。
第五節 結算方式
一、結算方式的種類
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國內信用證。
二、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
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 .簽發匯兌憑證。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
2 .銀行受理。
3 .匯入處理。支取現金的,信、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向銀行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
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千元。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 .簽發托收憑證。簽發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號碼;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 .托收。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
3 .承付。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付款人應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4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 .拒絕付款。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 )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2 )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 )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4 )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 )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6 )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7 )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 .重辦托收。
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 .簽發托收憑證。簽發托收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 .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 .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三)拒絕付款
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五、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
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個月。
(二)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1 .開證。包括:開證申請;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 .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 .議付。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4 .付款。受益人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開證行交單收款,應向開戶銀行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和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并出具單據和信用證正本。開戶銀行收到憑證和單證審查齊全后,應及時為其向開證行辦理交單和收款。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對申請人提供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索償。
第六節 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違反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點評:和07年考試大綱相比,本章做了小幅改動。將"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改為"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考生要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