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基本原則
①自愿
②合法合理
③獨立仲裁
④一裁終局
2、①適用于: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②不適用: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 |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 | (1)勞動爭議的仲裁; |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
3、仲裁機構不實行地域管理,也不實行級別管轄。
4、仲裁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無效;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仲裁開庭不公開,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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