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網校黃章令老師帶領考生奮戰2014經濟法基礎最后80天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習題測試】
本章為經濟法篇龍頭老大,多年考核分值均超過20分,在三大稅回歸的2013年依舊做到了與流轉稅、所得稅等章平分秋色,是歷年考試不定項選擇題的棲息地。
本章考點雖多,但難度不大,同學們應結合以往的學習及工作經歷對本章內容進行準確理解。
☆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其所表示的權利不可分離。
【思考1】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思考2】能夠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書人,能夠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了票載的收款人以及最后的被背書人外,還包括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
2.票據是“文義證券”
【思考】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票據是“無因證券”
【思考】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或有效證件。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思考1】股票是否為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
【思考2】提單是否為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
5.票據是“要式證券”
【思考】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6.票據是“流通證券”
【思考】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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