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主體種類
1.主體的種類
(1)自然人
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自然人性質的特殊主體
【注意】自然人性質的特殊主體:個體戶、農戶等。
(2)機構和組織(法人)
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②各種企業事業組織;
③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
【注意】任何一個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
2.主體資格
區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有沒有)
“行為”能力: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能不能)
(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行為能力:年齡+精神狀態
民事行為能力 | 年齡 | 精神狀態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不滿10周歲(<10)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10≤X<18)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年滿18周歲(≥18) | |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16≤X<18) |
【注意1】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包括本數。
【注意2】刑事行為能力的分界線為14和16周歲。
(2)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始于產生、終于消滅
行為能力:同權利能力
【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
A.某市財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學術團體
D.個體工商戶楊某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法律關系主體包括:(1)公民;(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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