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注意1】“或裁或審原則”:平等主體之間出現經濟糾紛時,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注意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選擇哪種方式與糾紛的性質有關。(選擇復議、必經復議、只能復議)
【課外閱讀】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多選題】下列爭議解決方式中,適用于解決平等民事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的有( )。
A 仲裁
B 行政復議
C 民事訴訟
D 行政訴訟
答案:A C
解析:(1)選項AC:仲裁與民事訴訟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2)選項BD: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適用于縱向關系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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