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考點:行政復議范圍
特點——保護公民權、限制行政權
【案例】甲市A縣地稅局認定XYZ房地產公司逃避繳納土地增值稅款5萬元,責令其補交稅款及滯納金并處以5萬元的罰款,XYZ公司認為處罰過重,則其可以向甲市地稅局或A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其中:XYZ公司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A縣地稅局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甲市地稅局為被申請人的“上級機關——行政復議機關”
A縣人民政府為“有行政復議權的其他機關”
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1項)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1】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但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注意2】可以“一并”申請附帶審查的僅限于各種“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理解】外部行為可議,內部行為不可議,但可以依據《公務員法》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理解】行政機關并未行使行政權,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課后習題【多選】
根據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有( )。
A 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B 企業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其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C 社會團體對行政機關作出其有關資質證書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D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的決定不服的
答案:ABC
解析:選項D: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可以依法提出申訴,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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