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考點:簽訂勞動合同【課后習題】
1.形式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提示】注意題目的表述方式。
2.訂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勞動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注意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
【注意2】計算雙倍工資的起止時間。
3.非全日制用工
⑴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⑵可以與“一家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不能影響先訂立的;
⑶不得約定試用期;
⑷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⑸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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