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三章考點:托收承付【課后習題】
概念: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范圍:
1.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
2.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3.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規定:
1.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2.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的情形:略。
3.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直播預告:經濟法基礎考點重點歸納匯總 | 《經濟法基礎》課后習題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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