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三章考點:承兌和保證【課后習題】
承兌 | 概念: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知識點鏈接】:承兌人: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 |
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 |
保證 | 概念: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知識點鏈接】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 |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相對記載事項)。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相對記載事項) | |
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 |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 |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
直播預告:經濟法基礎考點重點歸納匯總 | 《經濟法基礎》課后習題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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