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四章考點:零售【課后習題】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1)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生產環節不再繳納。
(2)金銀首飾僅限于金、銀以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注意1】不包括鍍金首飾和包金首飾。
【注意2】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注意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注意4】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注意5】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2.超豪華小汽車——單一環節納稅的例外(補)
(1)界定:單價130萬以上
(2)納稅人: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
(3)政策: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
(4)執行日期:2016年12月1日
(3)批發銷售卷煙——單一環節納稅的例外情況
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費稅。
稅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注意1】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的,不繳納消費稅。
【注意2】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直播預告:經濟法基礎考點重點歸納匯總 | 《經濟法基礎》課后習題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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