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五章考點:應納稅所得額【課后習題】
【大綱要求】掌握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收入總額
1.收入類型
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確認時間
⑴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注意】
⑴規定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⑵的規定有所區別。嚴格上來說辦妥托收手續的前提是發出貨物并有發貨單作為憑證,但命題專家往往嚴格按照教材說法命題,因此在回答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題目,選項中如沒有“發出貨物”而只說“辦妥托收手續”應判斷為錯誤;回答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的題目,選項中只說“辦妥托收手續”應判斷為正確。
⑵租金收入的確認時間
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理解】權責發生制。
⑶產品分成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直播預告:經濟法基礎考點重點歸納匯總 | 《經濟法基礎》課后習題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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