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五章考點:各類所得應納稅額計算【課后習題】
工資薪金所得
1.稅目——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
【注意】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
【特殊規定】理解基本規定,不要求計算
(1)內部退養一次性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2)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計稅方法】非基本計算(滿足好奇心使用)
【注意】“內部退養”與“提前退休”的區別在于前者并未實際退休,僅僅是離開工作崗位。
(3)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注意】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部分屬于“免征額”
【鏈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解釋】《勞動合同法》關于離職補償的相關規定限制了勞動者主張權利的最高額度,但用人單位愿意按超過3倍的數額支付的,法律也允許勞動者取得。(不屬于不當得利)
(4)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免稅項目,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5)內部退養人員“再就業”、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6)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7)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該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8)個人因任職、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9)保險金
①失業保險:繳費超過規定比例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三險一金以外的非免稅保險: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0)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①繳納時:,單位繳費部分超過國家有關政策標準,個人繳費部分超過工資4%的部分并入本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領取時: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1)特殊職業
①采掘業、遠洋運輸、遠洋捕撈
按月預交,按年平均計算實際應繳稅款,多退少補。
②“兼職”(同時在兩個以上所任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減生計費。
兼職律師應自行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2)出租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駕駛員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注意】出租車屬于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車經營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駕駛員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13)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且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鏈接】若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方繳納一定的費用,“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承租人所有”,則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直播預告:經濟法基礎考點重點歸納匯總 | 《經濟法基礎》課后習題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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