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考點:納稅申報及擔保【課后習題】
(一)納稅申報方式
1.自行申報(傳統方式)
2.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實際申報日期)
4.其他方式
(1)簡易申報
(2)簡并征期
該兩種方式只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
(二)其他要求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延期申報
不可抗力——無需申請直接延期,稅務機關事后查明、核準。
其他原因——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核準。
4.延期申報須預繳稅款
多繳——退還但不支付利息。
少繳——補交但不加收滯納金。
納稅擔保
1.擔保方式
保證(人保)、抵押、質押(物保)
2.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其他。
3.納稅擔保的范圍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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