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考點:稅務行政復議
必經復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記憶提示】回憶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稅款征收方式+滯納金
【注意1】申請人按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交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注意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3】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不包括規章)的審查申請。
【例題·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中,不屬于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的是()。
A.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B.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
C.不予出具完稅憑證
D.確認納稅環節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不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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