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突破:非票據結算方式
一、匯兌
(一)概念
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二)匯款回單與收賬通知的區別
1.匯款回單
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
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2.收賬通知
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三)匯兌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二)金額限制
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是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是1000元。
(三)項目限制
(1)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3)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四)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
(1)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2)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所有的)向外辦理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二)適用范圍
(1)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三)程序
(1)表明“托收”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名稱;
(4)收款人名稱;
(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簽章。
(四)付款
(1)委托收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當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測試試題
【單選題】下列關于委托收款的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B.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C.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D.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
【答案】C
【解析】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多選題】下列屬于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事項是()。
A.確定的金額和付款人名稱
B.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和附寄單證張數
C.收款人名稱和收款人簽章
D.收款日期
【答案】ABC
【解析】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表明“委托收款”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項記載的委托收款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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