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突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法定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a.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b.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a.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g.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③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a.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b.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②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③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工會在解除勞動合同中的監督作用。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中的經濟補償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也稱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是不同的。
2.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無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經濟補償的支付。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應得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五)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及雙方義務
測試試題
【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下列情形中,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有()。
A.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C.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D.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答案】AD
【解析】本題選項ABCD均為勞動者單方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1)在選項BC中,用人單位出現法定過錯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直接原因(“沒法干”),勞動者并無過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在選項AD中,用人單位并未出現法定過錯情節,是勞動者自己想離開(“不想干”),用人單位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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