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突破: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一、基本養老保險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2)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單位繳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2.個人繳費
(1)按照現行政策,職工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記入個人賬戶。
(2)個人繳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時,應當扣除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3)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4.特殊規定
(1)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而非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
6.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病殘津貼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基本醫療保險
1.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用人單位所繳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具體比例,一般為30%左右。
2.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醫療費用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三、失業保險
1.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4.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測試試題
【單選題】某企業職工王某的月工資為7000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根據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王某每月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元。
A.160
B.360
C.480
D.560
【答案】C
【解析】(1)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2)王某每月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2000×3×8%=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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