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的內容。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1.受理情形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不受理情形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 5 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點擊注冊>>領取2019年初級會計新人備考(必考點歸納+習題集)大禮包>> |
編輯推薦:
233網校全方位助力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幫助考生提前做好規劃,合理安排備考時間,疑難考點各個破破,直擊必考點,點擊查看2019備考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