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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注意: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不是可選擇的,而是有法定順序的,即只有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第一順序權利(主權利)。
追索權:第二順序權利(從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取得
1.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①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②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四)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證明”兩種。
(五)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 12 日內沒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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