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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一)契稅納稅人和征稅對象
1.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注意: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承受方(買方)繳納契稅,轉讓方(賣方)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等。
2.征稅范圍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二)契稅計稅依據
1.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
(1)交換價格不相等的,價差作為計稅依據,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2)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三)契稅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 3%~5%的幅度稅率。
2.應納稅額=計稅依據×比例稅率(3%~5%)。
(四)契稅的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五)契稅征收管理
1.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契稅納稅期限
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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