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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
(一)資源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和稅目: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金屬礦、海鹽六類。
(三)稅率: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四)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礦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2.銷售數量(4 項規定)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實行從量定額計征辦法的應稅產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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