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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辦法
1.勞動爭議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二)勞動調解
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②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③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開庭和審理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12 個月金額的爭議;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15 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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