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中的常考知識點——仲裁,搭配習題對知識點進行理解,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學起來吧!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點:仲裁
知識考點: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1.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①勞動爭議的仲裁;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仲裁機構
1.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有權對當事人提交的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機構。
2.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配套習題:
【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關于仲裁特征和基本原則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原則
B. 仲裁實行獨立仲裁原則
C. 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D. 仲裁委員會對經濟糾紛案件具有強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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