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識點——票據責任,搭配習題對知識點進行理解,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學起來吧!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點:票據責任
知識考點:
1.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2.提示付款。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 1 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 10 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4.拒絕付款。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當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5.獲得付款。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票據上簽收,并將票據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票據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6.票據責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配套習題:
【單選題】張某因采購貨物簽發一張票據給王某,胡某從王某出竊取該票據,陳某明知胡某系竊取所得但仍受讓該票據,并將其贈與不知情的黃某,下列取得票據的當事人中,享有票據權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陳某
D.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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