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之一般規定,搭配習題對知識點進行理解,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學起來吧!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之一般規定
知識考點:
1.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
【提示】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2.銷售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4)建筑服務
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5)金融服務
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6)現代服務
(7)生活服務
3.銷售無形資產
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4.銷售不動產
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5.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混合銷售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2)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7.兼營
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配套習題:
【多選題】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有( )。
A. 將購進貨物分配給股東
B. 將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C. 將購進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
D. 將購進貨物投資給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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