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搭配習題對知識點進行理解,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學起來吧!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
知識考點: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下列項目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包括:①獨生子女補貼;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補貼;③托兒補助費;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5)雇員組織旅游活動,免收差旅費、旅游費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3.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 3500 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納稅義務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3)納稅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般應將全部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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