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基礎》第八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中的常考知識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搭配習題對知識點進行理解,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快學起來吧!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知識考點: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8 種)
2.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簡寫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按 1 年計算;不滿 6 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 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 12 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 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 倍
【提示】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1)①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針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②違約金是約定的,是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
③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時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而違約金的支付只能是勞動者,賠償金的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配套習題:
【多選題】張某在甲公司做銷售員,簽訂有1年期勞動合同。公司對銷售員每月定有銷售指標,規定3個月完不成指標屬于不能勝任工作。張某已連續3個月沒有完成指標。下列分析判斷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可以以不能勝任為理由通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不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B.如果甲公司和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表示同意,則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甲公司應支付張某經濟補償
C.如果甲公司和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張某不同意,則甲公司應對張某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張某仍不能勝任工作,則甲公司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
D.如果甲公司和張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張某不同意,則甲公司應對張某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張某仍不能勝任工作,則甲公司在額外支付張某1個月工資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
2020年初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難點多,立即加入233網校取證班學習,早備考早拿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