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的記憶內容比較多,對于這種類型的科目,我們需要明白三點。第一,普通人的記憶很難達到過目不忘的程度,考生需要靜下心來重復學習。第二,并不是所有的知識點都需要背,比如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里的法律制度,有兩點最多考查2分,考試要講究效率,對于性價比不高的知識點,可以戰略性的放棄。第三,并不是所有的知識點都只能死記,有些記憶點可以結合生活常識,有些知識點MR.H會幫大家梳理來龍去脈,有些知識點可以采用口訣巧記。
1、提示付款時效:
選詞:見票即付(見—劍),出票日起1個月(出、一),商業匯票(商—傷),支票(支—資),本票(本),到期日起10日(10—食、到—道)。
口訣:出一劍,傷食道,出資本十二。
2、下列不得成為票據保證人: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經組織貸款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書面授權除外)和職能部門。
選詞:不得成為票據保證人(不得保證),國家機關(國),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公),社會團體(社團),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分支、部門)。
口訣:(慶)國公不得保證,社團部門(有)分支。
3、對于未記載相關票據行為日期的推定:
①未記載背書日期:票據到期日前;
②未記載承兌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內最后一日;
③未記載保證日期:出票日期。
選詞:未記載相關票據行為日期的推定(未記載),未記載背書日期:票據到期日前(背、到),未記載承兌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內最后一日(承,收,3—山),未記載保證日期:出票日期(保證,出票)。
口訣:背到未記載處,保證出票,承諾收山。
4、附條件行為的效力
選詞:背書和保證(背、保—包),票據行為有效(有、票),出票(票),無效(無),拒絕承兌(拒、兌)。
口訣:有票,(獎)背包;無票,拒兌(換)。
5、支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選詞:支票金額和收款人名稱(金、稱—城),授權補記(記)。
口訣:金(子)城要記全。
6、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選詞:劃線支票(劃),轉賬(轉)。
口訣:劃轉。
7、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對風險較高采取防范措施: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并采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增加檢查頻率、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
口訣:監、限、防。
監:交易監督和檢查頻率;
限:卡種、類型和交易限額;
防:延遲結算和風險準備金。
8、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透支,單張記名 ≤ 5000,單張不記名 ≤ 1000。
選詞:單張記名 ≤ 5000(5、記—G),單張不記名 ≤ 1000(1000—千—簽、不)。
口訣:5G,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