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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第三節 票據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票據行為
三、票據行為
(一)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的基本要求:出票人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金來源可靠。
出票的記載事項:
(1)必要記載事項:若無,則票據行為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若無,則依法律的規定;
(3)任意記載事項:若無,不影響票據效力。
(二)背書
(三)承兌: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程序:
其中:
(1)提示承兌: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注意】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1)承兌效力: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承兌后就承擔到期付款責任。
(四)保證
1、下列不得成為票據保證人: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經組織貸款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書面授權除外)和職能部門。
2、未記載“被保證人”的,推定承兌人或出票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推定出票日期。
3、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該條件無效,但保證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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