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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 第二節(jié) 增值稅法律制度
2020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規(guī)定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與稅率
三、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規(guī)定
(一)在境內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2.在中國境內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銷售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地”在境內。
3.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不屬于在境內銷售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營業(yè)活動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jīng)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銷售與兼營
1.混合銷售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2)稅務處理:從主業(yè)交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兼營
(1)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jīng)營中(針對主體)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2)稅務處理:分別核算分別交,未分別核算從高交。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
3.自2017年5月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
(四)不征收增值稅的特殊業(yè)務
1.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增值稅。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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