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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八章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2、法定解除(此表MR.H有口訣總結)
(二)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和終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月工資
四、勞務派遣:于2019年以不定項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查,建議全面一點掌握,以應對越考越細的情況。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派遣用工的人數)的10%。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 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5、用工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 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6、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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