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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內容:第一章
2020年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民事訴訟管轄
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
1、級別管轄
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票據糾紛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⑥侵權行為訴訟,由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信息網絡侵權:A.被告住所地;B.被訴侵權行為計算機設備所在地(實施地);C.被侵權人住所地(結果地);產品、服務侵權:A.產品制造地;B.銷售地;C.服務提供地;D.侵權行為地;E.被告住所地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⑨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⑩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港口作業糾紛——港口作業地;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4)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的范圍: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5)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選擇其中一 個法院起訴;向兩個以 上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多選題·真題】
甲縣的楊某在乙縣購買丙縣電磁爐廠生產的電磁爐,因電磁爐漏電導致楊某位于丁縣的房屋燒毀受損。楊某欲提起侵權之訴,下列法院中,有管轄權的有( )
A.甲縣人民法院
B.乙縣人民法院
C.丁縣人民法院
D.丙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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