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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內容:第一章
2020年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能提請仲裁的: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的: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委會或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四)仲裁裁決
1、仲委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2、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但是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
3、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除外。
4、裁決應該少數服從多數,記錄少數意見。
【單選題·真題】
下列糾紛中,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孫某與周某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B.盧某與潘某之間的監護權歸屬糾紛
C.韓某與楊某之間的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D.趙某與錢某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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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2020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八章匯總| 近5年真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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