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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內容:第二章
2020年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會計崗位的設置
【注意】可以一人多崗,也可以一崗多人。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常考的知識點:
(1)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3)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4)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or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5)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①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6)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or蓋章。
(8)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二)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 1)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出納。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配偶親關系。
3.會計工作交接
( 1)需要進行工作交接的情形: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
( 2)監交人員(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
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多選題·真題】
根據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出納不得兼任的有( )
A.會計檔案保管
B.稽核
C.收入費用賬目的登記工作
D.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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