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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內容:第三章
2020年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是指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擔負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2、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基本規定:簽發、取得、轉讓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接受出票人簽發;接受背書轉讓;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3、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
(1)以欺詐、偷盜or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概念: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1、方法:
(1)按期提示:依規定的期限向票據債務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2)依法說明:證明自己曾經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而遭拒絕或者根本無法行使票據權利而以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取得相關的證據。
2、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住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單選題·真題】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失票后持有人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是( )
A.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B.支票
C.未填寫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
D.轉賬銀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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