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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內容:第六章
2020年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資源稅
1、納稅人
資源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金屬礦、海鹽六類。
注意:人造石油不征稅。
3、 計稅依據
1、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1)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2)也不包括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3)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
(1)包括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3)視同銷售具體包括:
①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
②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后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
③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
4、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 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
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 1 )從價定率計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 2 )從量定額計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 3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定額稅率。
【單選題】
某砂石廠2018年6月開采砂石3000立方米,對外銷售2000立方米,當地砂石資源稅稅率為3元/立方米,則該廠當月應納資源稅( )萬元。
A.0.6
B.0.9
C.0.3
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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