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判斷?
答:
(上表來自MR.H的精講班第一講>>)
2、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那么兩者的區分標準是什么呢?
答:區分標準在于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法律行為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
法律事件包括:(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地震、生老病死;(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爭、政策改變。
3、民事訴訟、仲裁解決什么問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為了解決什么問題?
答案:民事訴訟、仲裁針對“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4、仲裁的適用范圍、不能提起仲裁的、不適用《仲裁法》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答:
(1)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適用仲裁;
(2)①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適用仲裁。②關于婚姻/監護/收養/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起仲裁。
(3)①勞動爭議的仲裁;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適用《仲裁法》。
5、仲裁協議的形式(判斷題)
(1)必須是書面形式( )。
(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or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
答案:(1)√;(2)√
6、民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
(1)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
(2)法定不公開的情形?
(3)可以申請不公開的情形?
答案:(1)√;(2)法定不公開:①國家秘密、②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定;(3)申請不公開:①離婚案件;②商業秘密案件。
7、民事訴訟訴訟管轄之特殊地域管轄(填空題)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的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 )法院管轄;
(3)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地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 )、( )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 )地法院管轄。
(6)三個專屬管轄地:①不動產糾紛由( );②港口作業糾紛由( );③繼承遺產糾紛由( )。
答:(1)合同履行地;(2)票據支付地;(3)公司住所地;(4)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5)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6)①不動產所在地、②港口作業地、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8、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哪些障礙,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答:(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or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or其他人控制;(5)其他。
9、發生哪些情形,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答:(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權利人提起訴訟or申請仲裁;(4)其他。
10、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包括哪些?
答:(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
11、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12、行政復議機關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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