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重慶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慶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考辦”)負責全市無紙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指導區縣會計考試管理機構的考務管理工作。區縣會計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考務工作。
第三條 市會考辦根據全國統一規定的考試時間,組織全市的考務工作,指導安排全市無紙化考試考場(點)等,并與區縣會計考試管理機構簽訂責任書。
第四條 會計考試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無紙化考試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和會計資格考試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會計資格考試系統“無紙化考試模塊”、“無紙化考試答題模塊”采用全國統一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區縣會計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照市級下達的統一技術標準和要求為無紙化考試提供現場服務和技術保障。
第六條 考場(點)應當相對集中、安全、安靜、光線充足,應配備考試服務器、考試管理機、視頻監控系統、電子簽到設備等;應配有電源穩壓器、不間斷電源(UPS等)、空調等。應配備適當監考人員、巡考人員、技術人員以及必要工作人員。
第七條 各考場考試計算機數量應合理配置,預留5%左右備用機,考點服務器應有備用或用適當配置電腦代替。
第八條 考試服務器除傳輸試題和答題數據外不得與互聯網連接,所有考試機禁止連接互聯網,禁止使用可移動存儲介質等外接設備。
第九條 開考前12小時,各考點考務管理人員應對考場設備進行全面檢測,保證所有設備運行正常,并清理服務器和考試機上的無關信息。檢測完畢,進行封場。
第十條 考試統一使用全國會計資格考試題(卷)庫。
第十一條 每批次無紙化考試開考前1小時,考場(點)將電子試卷導入無紙化考試系統,考前30分鐘進行試卷解密。
第十二條 當天考試結束后,區縣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時將考試數據信息上報市會考辦,所有考試結束后,將考試違紀處理情況以及《考場情況報告單》整理封存上報市會考辦。
第十三條 無紙化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計算機自動評分,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統一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 無紙化考試的其他事項,適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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