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會考辦[2010]4號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2010]11號文件《關于印發2011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的通知》精神,現將我省2011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2011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定于2011年5月14、15日舉行。考試報名條件不變,仍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特別是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的原件。
在2011年度考試報名工作中,全面實行網上報名、網上編排考場。網上報名工作應按照統一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
按照財政部的要求,今年10份開始至明年3月底,要對所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的信息進行重新采集。各地在報名過程中,要首先按要求對報考人員的基本信息進行采集后再審核確認。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報名和考試的組織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各市會計考辦)負責。
省直和中央駐鄭單位(含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的報名和考試組織工作由鄭州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三、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為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為財務管理、經濟法和中級會計實務。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四、考試大綱
2011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10年度考試大綱。
五、各市會計考辦一定要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認真做好2011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安排,及時組織考試報名工作,不得延遲報名,特殊情況需要推遲報名時間的,須報經省會計考辦批準。
六、各市會計考辦在組織報名時,務必要將今年中級考生檔案庫人員名單公布,要求考生將自己的準考證與公布名單上的檔案號仔細核對,若有錯誤以公布名單上的檔案號為準。
七、各市會計考辦組織本地區考試報名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不得隨意放寬報名條件。報名資格審查中,必須審查報名人員的報名表、學歷證書、居民身份證和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不得以復印件代替原件進行審查。
對于報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省會計考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遇特殊問題,請及時向省會計考辦反映,不得自行處理。
八、2011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各項考務工作,各市要嚴格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考務規則執行。考點原則上設置在高考定點學校,所選用的學校應報省會計考辦批準。
對以往年度考場紀律較差的考點,堅決取消其考點資格。
2011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準考證的生成由省會計考辦負責。
九、各市會計考辦應本著“以考養考、以收抵支、合理收費”的原則,按豫財會[2003]82號文件規定的項目、標準收取考試報名費,不得以任何理由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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