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價會計人才,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對參加考試考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關科目的考試答案按無效處理:
1.未在答題卡的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次號或未用2B鉛筆填涂準考證號的;
2.未在答題卡上準確粘貼“試卷類型圖案”的;
3.對于主觀試題,考生未使用黑色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答題的;
4.對于客觀試題,考生未按規定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的;
5.未在答題卡指定題號位置書寫的答案,或者超出答題區域書寫的答案;
6.在答題卡上作明顯標記的;
7.在試題本或草稿紙上答題的;
8.在答題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9.在答題卡上作答字跡辨認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
1.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襲的;
2.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3.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損毀試題本或答題卡的;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七、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計入我市會計人員誠信檔案庫:
1.偽造學歷或開具虛假證明的;
2.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3.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4.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5.將試題本、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采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
7.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八、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同時在違規違紀考生的答題卡指定位置填涂“違紀”標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根據“違紀”記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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