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港澳居民報考條件
根據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允許港澳居民參加內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復函》(〔2004〕港辦交字第170號)精神,對符合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規定的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各財所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必須審查報名人員登記表和學歷證書、資格證書的原件,凡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一律不予報考,凡有弄虛作假或不符合條件而參加考試者,一經查出,即使考試合格亦不予發放資格證書。
二、考試級別、科目及考試成績管理
(一)考試級別、科目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
(二)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三、考試大綱
2006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05年度全國會計考辦制發的考試大綱。各財政所在組織報名工作的同時做好考試用書的宣傳,組織考生自愿訂購考試用書,不得強行要求考生購買考試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