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條件的,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5.取得非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學位)的,其取得學歷(學位)前后的會計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港澳居民,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以下簡稱《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在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證明材料。
各縣(市、區)考試管理機構在報名資格審查中,必須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和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的原件,對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審核人員,按人事部3號令要求處理。對偽造證書、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報考資格。對考試成績合格者,市人事局將對其報考資格進行復查,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報省發證。報考資格所要求的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計算到2005年12月底止。
二、考試級別、科目及考試成績管理
(一)考試級別、科目
1、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2個科目;
2、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經濟法3個科目。
(二)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的二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三、考試大綱
2006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繼續使用2005年度全國會計考辦制發的考試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