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馬上就要結束了,一般來說,過完年后會有一大批人選擇辭職,良禽擇木而棲。但是,與此同時,也要警惕一些人才市場上的“黑心老板”,在關鍵時刻要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
坑一:
有些公司在招聘啟事上,白紙黑字的寫著:僅限男生。面對這種情況,女生們通常吐槽幾句,就看下一條消息了,那這種要求是合理的嗎?
《勞動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坑二:
頻頻有社會新聞報道,說XX先生/女士在找工作的時候,受高額薪金的誘惑,被騙交了幾千元所謂的“培訓費”。這種“高回報就要高支出”的工作,真的合規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坑三:
不簽勞動合同!有些小伙伴覺得發工資就行了,合同簽不簽都無所謂。這可錯大發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①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②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歸納】
用工時間 | 處理結果(用人單位) |
X≤1個月 | 勞動者不簽: (1)終止勞動關系 (2)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3)應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1個月<X<1年 | 用人單位不簽: 雙倍工資+補訂合同 【注意】首月不雙罰 |
2、勞動者不簽: (1)終止勞動關系 (2)支付經濟補償 | |
X≥1年 | 雙倍工資+無固定期限 【注意】首年雙罰;22月封頂 |
坑四:
有些企業,喜歡打著“奉獻”、“拼搏”、“創業”的旗號,讓員工從年頭干到年尾,不給休假,那這種情況正常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①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②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③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④休假天數規定:
累計工作(年) | 休假天數 |
1≤X<10 | 5 |
10≤X<20 | 10 |
X≥20 | 15 |
坑五:
有些人員流動比較大的企業,為了減少人工成本,喜歡把實習期設得很長,甚至長達一年。那一年是正常的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其實在找工作的過程中,遇到的“奇葩”情況遠不止這些。更多的情況,在《經濟法基礎》中都有涉及,老師將這些枯燥的法條編成了記憶口訣,方便大家記憶。學好經濟法,不僅可以拿一個證,還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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