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企業為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提供勞務和銷售商品均為主營業務,有關資料如下:
該企業2008年l2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購進原材料一批。價款100000元,增值稅率17%,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驗收入庫(原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價核算);
(2)銷售給B公司產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售價為300000元,收到B公司交來面值為351000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銷售成本為200000元;
(3)報廢舊設備一臺,原值為65000元,已提折舊為60000元,發生清理費用為1000元,取得殘料變價收入為2000元,有關款項已通過銀行結算完畢;
(4)B公司來函提出本月購買的產品中,有100000元的甲產品質量不完全合格,要求在價格上給予40000元的折讓,經查明,符合原合同約定,同意B公司的要求,并辦理退款手續和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
(5)2008年8月1日為客戶研制一項產品,工期為6個月,合同收入330000元,到2008年l2月31日已發生成本220000元,已預收賬款200000元,預計開發完成此項產品總成本為250000元。年未經專業測量師測量,產品的開發程度為85%;
(6)用銀行存款支付本月管理費用18430元;
(7)轉讓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100000元,無公允價值變動,售價為101000元,收到款項存入銀行。
(8)12月31日,購入C公司有表決權的股票100萬股,占乙公司股份的25%,從而對C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重大影響。該股票每股買入價為8元,其中每股含已宣告分派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0.20元;另外,A公司在購買股票時還支付相關稅費10000元,款項均由銀行存款支付(假定C公司2008年12月31日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200萬元)。
(9)假定A企業12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
要求:
(1)編制有關經濟業務的會計分錄;
(2)計算2008年12月份A企業利潤表中以下項目的金額(要求列出計算過程)。
①營業利潤;
②利潤總額;
③凈利潤。
4. 大海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有關資料如下:
(1)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為400萬元,本年利潤總額為12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稅法規定本年度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60萬元;國庫券利息收入為40萬元;企業債券利息收入50萬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2)2009年2月6日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2008年利潤分配議案:按2008年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80萬元。
(3)2009年3月6日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2008年利潤分配方案:按2008年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100萬元。
要求:
(1)計算大海公司2008年度所得稅費用,并編制相應的會計分錄;
(2)根據2009年2月6日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2008年利潤分配議案,編制相應的會計分錄;
(3)根據2009年3月6日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2008年利潤分配方案,編制大海公司向投資者宣告分配現金股利的會計分錄;需要編制利潤分配各明細結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會計處理。
(4)計算年末未分配利潤。
(除“所得稅費用”和“應付股利”科目外,其他科目均需要寫出二級明細科目。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5.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和提供安裝勞務均為主營業務。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確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為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假定期初壞賬準備的余額為0。2009年11月末實現會計利潤總額1500萬元,12月份發生如下業務:
①12月1日,向A公司銷售一批應稅消費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售價為6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0.2萬元;商品已發出,貨款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36萬元。
②12月20日,向B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售價總額120萬元,增值稅額為20.4萬元,貨款尚未收到,該批商品銷售成本為80萬元。
③12月25日,B公司發現所購商品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甲公司在價格上給予5%的銷售折讓。甲公司經查明后,同意給予折讓并取得了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
④12月31日,確認設備安裝勞務收入。該設備安裝勞務合同總收入為200萬元,預計合同總成本為140萬元,合同價款在前期簽訂合同時已收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截至本年末,該勞務的累計完工進度為70%,前期已累計確認勞務收入50萬元、勞務成本35萬元。假定不考慮營業稅。
⑤12月31日,計提專設銷售部門固定資產折舊費。該固定資產為2004年12月3日購入,原值為15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凈殘值為0.24萬元,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符合稅法規定。假定甲公司按年計提折舊。
⑥12月31日,計提并支付長期借款利息。該借款為2007年1月1日向銀行借入專門用于建造廠房的,本金為200萬元,期限4年,年利率6%,每年末計提并支付利息。至2009年末工程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⑦12月31日,根據應收賬款的余額400萬元計提壞賬準備。
已知甲公司在2009年1至11月份收到國庫券利息收入47萬元;假定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為400萬元,企業全年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為55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數為80萬元,年末數為7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年初數為50萬元,年末數為75萬元。對于計提的壞賬準備,稅法規定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除上述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要求:
(1)編制甲公司12月份①至⑦項交易或事項的會計分錄。
(2)計算甲公司2009年利潤總額。
(3)計算甲公司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額。
(4)計算甲公司2009年所得稅費用并編制會計分錄。
(“應交稅費”科目要求寫出明細科目及專欄名稱,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