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作為金融要素市場較為完備的國內城市,集聚各類持牌金融機構約1500家,據最新統計,2015年上海金融業增加值占全市GDP16%,第三產業納稅百強中金融機構數量占47%、納稅額占60.8%。上海金融業在全市稅收結構中貢獻突出,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作用日益凸顯。金融業營改增作為整個金融稅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將為金融業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消除重復征稅,優化稅制結構,直接減輕納稅人負擔,加速金融業和制造業的循環式發展。
一、概念和征收范圍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在原營業稅的規定中,將金融業和保險業歸為一個稅目,即“金融保險業”,并劃分為金融業和保險業兩個征收品目。其中:金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區別:
1、增加“金融服務”,并劃分為“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 “金融商品轉讓”。
2、將原營業稅稅目“金融”子稅目拆分為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三項。
3、將原營業稅稅目中“金融經紀業”剔除出金融服務稅目中。劃入“商務輔助服務”稅目項下經紀代理服務中。
(一)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原營業稅稅目中貸款的解釋“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
國稅發〔2002〕9號第八條“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于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
區別:
1.將貸款服務明確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的業務活動”
2.新增“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3.明確融資性售后回租利息收入也屬于貸款服務,與前期營改增將其納入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存在較大差異。
(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三)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原營業稅稅目關于保險的解釋較為簡單: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營改增后再保險業務應按保險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的范圍與原營業稅相同,但對其他金融商品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
二、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在境內銷售提供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此納稅人不是單指金融保險機構,而是指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從事金融活動市場準入資格的逐步放開,非金融機構以及個人也從事資金融通、金融商品買賣、金融經紀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業務,從2009年新的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實施之日開始,已經按照金融保險業有關稅目征收或減免營業稅。即在營業稅征收時,金融保險業的征收范圍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險機構。
三、稅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適用的稅率為6%。
(二)一般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實行簡易征收的征收率為3%。
(三)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征收率為3%。
四、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特殊金融服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3%征收率。
1.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
(1)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2)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即含稅價),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例:某試點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共收取103元(按簡易計稅方法),在計算時應先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即:不含稅銷售額=103元÷(1+3%)=100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100元×3%=3元。
和原營業稅計稅方法的區別:
原營業稅應納稅額=103×5%=5.15元。
五、銷售額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等。
(二)具體規定
1.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銷售額。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針對直租業務,調整扣除項目的范圍,剔除保險費和安裝費。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售后回租業務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不包括“本金”,承租方與出租方也不應再就本金互相開具發票。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此條針對承租方就本金部分開具發票的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此條針對承租方未就本金部分開具發票的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
對有形動產售后回租老合同明確過渡政策可以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17%)繳納增值稅。對“本金”的處理相應明確了兩種方法(扣本金或不扣本金),供納稅人進一步選擇。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基本延續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但對納稅人的注冊資本金額要求調整為實收資本金額要求,并對未達標的納稅人規定了三個月的過渡期。
(三)試點前后業務處理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六、進項稅額
(一)一般規定
1.進項稅額是與銷項稅額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2.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境外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無形動產,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 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在180天內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3.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部分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具體項目及解釋參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6.一般納稅人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購買金融服務進項抵扣的特殊規定
1.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一般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七、不征增值稅項目。
1.存款利息。
指存儲在國家規定的吸儲機構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2.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八、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稅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國債按原國庫券有關免稅政策繼續執行,地方政府債為新增條款。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本條是國稅發〔1994〕88號、國稅函發〔1996〕635號營業稅政策的平移,僅限對金融機構的貸款,人民銀行對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貸款應當征收增值稅。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原營業稅規定2002年9號文“‘(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36號文對同業拆借的條件進行了限定。明確只有通過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融通行為才能享受免稅政策。對通過同業拆借市場之外的平臺進行的拆借以及在平臺上交易但不符合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的業務應繳納增值稅。同時,由于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用于該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3.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4.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本條是財稅〔2003〕141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并新增了“銀監會”為依法撤銷的機構之一。
5.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5號)規定執行。
本條是財稅〔2015〕86號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平移,同時修改“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為“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刪除了“返還性”三個字。
對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免征增值稅,應按照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5號規定進行備案。
6.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7.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后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增值稅即征即退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本條延續了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但做出調整:
1、取消了該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限制。
2、對納稅人的注冊資本金額要求調整為實收資本金額要求,并對未達標的納稅人規定了三個月的過渡期。
3、融資性售后回租雖然作為“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但仍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但僅限于有形動產的售后回租業務。針對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納稅人繼續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根據合同簽訂時間的不同,在政策適用上也存在差異。
(1)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改按“貸款服務”(6%)繳納增值稅,也可以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17%)繳納增值稅,分別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2)2016年4月30日后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按“貸款服務”(6%)繳納增值稅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三)跨境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
1.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九、納稅時間
(一)一般規定
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不含金融商品轉讓)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金融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特殊規定
1.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金融服務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5.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十、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本表對一般納稅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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