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持證人員在本市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按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調入單位所屬會計從業管理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持有非本市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本市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和調轉登記表,按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本市調入單位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確認后,給予調入,并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員調往本市以外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及時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和調轉登記表,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從業檔案,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ㄒ唬┏肿C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ㄋ模┏肿C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公示內容由上海市財政局統一規定。
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ㄒ唬氖聲嫻ぷ鞯娜藛T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調轉登記情況;
?。ǘ┏肿C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ㄈ┏肿C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ㄋ模┏肿C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六章會計從業資格持證人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持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繼續教育大綱及上海市財政局制定的教育培訓規劃,認真組織安排好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以及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規定繼續教育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決定的,應當按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情形之一的,上海市財政局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填寫補證申請表,經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查無誤后,予以補發。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渡虾J袝嫃臉I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00]56號)、《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通知》(滬財會[2000]63號)、《關于境外人員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會[2001]117號)、《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轉入或轉出本市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會[2001]163號)以及《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轉入或轉出本市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財會[2002]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