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企業應設置“長期借款”科目核算長期借款的借入、應計利息和歸還本息的情況,并按貸款單位設置明細賬,按借款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長期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當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期預提并計入有關科目:屬于籌建期間的,記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的,記入“財務費用”科目。如果長期借款用于構建固定資產的,在固定資產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資本化的利息支出數,計入所構建或改擴建固定資產的價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科目)。
二、應付債券
應付債券是企業為籌集長期使用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書面憑證。債券發行有面值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情況。
企業應設置“應付債券”科目,并在該科目下設置“債券面值”、"債券溢價"、"債券折價"、"應計利息"四個明細科目,核算應付債券的發行、應計利息或債券溢價或折價攤銷以及還本付息情況。企業還應設立備查簿登記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票面利率、還款期限與方式、發行總額、發行日期和編號、委托代售部門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