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銷業務
代銷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代委托方銷售商品,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
(1)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在這種代銷方式下,代銷商品的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2)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改變售價,但受托方要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對受托方來講,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委托方應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則在商品銷售后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對于受托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委托方應計入營業費用。
三、提供勞務收入的核算
(一)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企業應根據勞務完成時間的不同,分別下列情況確認勞務收入:
1.對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勞務,或在同一會計期間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在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確認的金額為合同或協議總金額,確認原則可參照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原則。
2.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期間,且在期末能對該項勞務交易的結果作出可靠估計的,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當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1)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期間,且在期末不能對該項勞務交易的結果作出可靠估計的,應按已經發生并預計能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如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只能部分地得到補償的,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已經發生勞務成本結轉成本,確認的收入金額小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補償,則不應確認收入,但應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提供一項勞務取得的總收入,一般按照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金額確定。如有現金折扣,應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會計處理
1.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
對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勞務,企業應在提供勞務完成時按所確定的收入金額,記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對于發生的有關支出,記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對于持續一段時間但在同一會計期間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企業應在提供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有關支出確認為費用之前,企業可增設"勞務成本"科目予以歸集,待確認為費用時,再由"勞務成本"科目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2.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
對于不能在同一會計期間內完成、但在期末能對交易的結果作出可靠估計的勞務,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及相關的費用。完工百分比法下,勞務收入和相關的費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本期確認的收入=勞務總收入×本期末止勞務的完成程度-以前各期已確認的收入
本期確認的費用=勞務總成本×本期末止勞務的完成程度-以前各期已確認的費用
企業應根據所提供勞務的特點,選擇確定勞務完成程度的方法,包括通過對已經完成的工作或工程的測量確定完成程度,或按照已經提供的勞務量(如已完成的工作時間)占應提供勞務總量(如完成此項勞務所需的總的工作時間)的百分比確定完成程度,或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百分比確定完成程度。
四、讓渡資產使用權所取得收入的核算
企業讓渡現金使用權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含債券利息收入)和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而收取的使用費收入應按下列確認原則進行確認: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